时间2023-09-09 10:19:00
厘清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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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提要】“竞争性磋商”与“竞争性谈判”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,但这两种采购方式的同与不同困扰着一些从业者。本文作者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种采购方式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,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裨益。
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,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模式等工作需要。
政府采购法和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第74号令,以下简称“74号令”)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细致规定。竞争性磋商作为首个“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”有财政部制定发布的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4〕214号,以下简称214号文)进行规范。但是,在实践中,竞争性磋商较容易与竞争性谈判混淆。“磋商”与“谈判”这两个词仅从语义上看,看起来区别不大。那么,财政部为何要认定这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?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究竟有何实质性区别?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问题一探究竟,供实践操作者参考。
- 适用情形的对比
根据上表的对比,可以看出,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交叉关系。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,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均可供选择使用:(1)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;(2)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。
表中所列其他情形(划线部分)则不存在这一选择问题。